文学与传媒学院党总支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6-30 点击数:

文学与传媒学院党总支

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根据学校《2中共绥化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绥化学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绥化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文学与传媒学院落实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学院的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关乎培养什么人、关乎治学的方向、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三条  意识形态阵地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增强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强化对学院网站、新媒体平台、出版物等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对各种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社团组织等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有序推进建设和使用,决不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错误理念提供任何传播渠道。

第四条  课堂教学管理

(一)课堂是学院宣传思想阵地的重点。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积极发挥课堂教学立德树人的主渠道作用。

(二)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课堂纪律负责。教师要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自觉遵守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制度规范。

(三)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四)要严肃课堂纪律,决不允许任何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教师要自觉依托课堂教学,使课堂成为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

第五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加强学院网站建设,推进QQ、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院网络信息安全。

(二)学院对班级、社团等创建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实行创建审批制度。需要开通网站、新媒体平台的组织,事先须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通运行。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开设网站、网页和新媒体平台。

(三)学院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网络内容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重发重审”制度,创建主办团体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导向性进行严格审查,内容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严禁发布有损党和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

(四)学院建立账号备案机制。对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要建立台账、备案登记。

第六条  讲座论坛意识形态管理

(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相关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坚持“一会一报”制。

(二)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等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报告或讲座的组织者应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主讲人和发言者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在活动举办一周前填报申请表,交由学院党总支审批,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举办。

(三)在组织举办报告会和讲座的过程中,组织举办者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院党委。

(四)我院师生到院外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报学院党总支审核批准。学院党总支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七条  出版物管理

(一)学院出版物的出版,实行审批制:学院各教学组织、团学组织、个人等出版物报经学院党总支审核同意。出版物和宣传品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二)切实加强《月桥》《汇文报》等院内出版物的管理。以学院为主办单位的出版物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主要责任人;以社团、协会等为主体主办的出版物以具体倡办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每期出版物的内容审查、管理和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党总支责令其整改或停止出版,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

2.出版含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内容的;

3.出版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导向的。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阵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学院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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