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传媒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管理,旨在鼓励教师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高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学风及教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国家级教改研究项目类别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划分,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委托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学校组织的校级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在项目组申请后,按单位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上级具体通知时间和文件要求申报。
第六条 申报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主持人应为我院在岗教职工,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选题要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3.拟推荐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4.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各级相关学(协)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3.此前承担的教改项目未按规定结题,在项目管理中有“撤销”记录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禁止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4人、联合申报(指跨院(系)、处室的申报)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均不包含主持人),鼓励联合申报。
第九条 为保证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实践与管理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申报教改项目时,主持人不能同时申报2项以上(含2项)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限报1项。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不能参与新一轮教改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负责或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学校发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立项指南。
2.各教研室负责组织教职员工的申报工作,并指派具体负责人将申报材料连同电子表格统一报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3.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和推荐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项目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研究时限最长为2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主持人要在项目结题前半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的主持人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改课题根据校内专家审核情况,学校将择优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单位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要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
(一)学校对教改项目进行经费支持,对省级以上项目按照文件要求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二)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经费配套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方可申请调整。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对于调整后的项目,所在单位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继续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项目主持人变更证明,送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具体负责。教改项目的管理工作主管院长负责。
我院职责:制定教改项目管理细则;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教改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工作;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初审工作。
项目主持人职责:负责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进度安排;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按时向学校提交项目的工作计划、方案、项目研究进度报告及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题验
收报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报书》(复印件)、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其结题验收标准执行,校级项目应有反映研究成果的正式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全校的各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并将具体结题验收安排在办公系统进行通知,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所在单位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不当;
3.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二十六条 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1.由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并同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资助教改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的综合管理。
2.校级项目资助经费实行结题验收后根据等级资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重点项目:3000元、一般项目:2000元、指导项目:1000元。
3.国家级、省级项目的资助经费按照下拨经费1:1给予资金匹配。如立项部门对经费匹配有具体要求的,按照要求给予匹配。
第三十条 使用与结转。
1.教改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在中期检查通过后首期拨付50%,结题验收通过后再付50%。
2.在研的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在学校的监督和财务的指导下,按计划、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等与教学改革相关的费,其中各项支出费用按照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