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学院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绥化学院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是文学与传媒学院党总支工作主要决策形式。学院党总支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学院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落实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选任工作,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二级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其他需要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议记录人列席会议,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领导提出建议,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第七条 凡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由院办公室告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总支委员会决策。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委员会的权威,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总支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学院全体党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党总支。各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